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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开发商要求业主要交纳楼宇对讲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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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未知组 用户来自于: 北京市
2026-01-14 13:36
理论上是不应该收。但好多物业收,非开发商收。 商品房都由开发商承建与销售,这房好不好卖对业主来说也是要看“配置”(例如:小区有没有配置绿化、房子的隔音采光效果、有没有楼宇对讲等) 但是,房子在开始主业入住后,就会有物业公司进场,开发商就会离开。小区内所有的一切事务交由物业公司处理。这意味着小区内的一些例如消防设备、供电设备、楼宇对讲等设备会在承建商所做的一些工程会过“合同售后期”。例如楼宇对讲系统过保修期,那么想要恢复就会产生费用。房子及配套设施非物业公司卖给你们的,故这些费用不该由他们承担,要修复需要向你们业主收费(房子入住5年后,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向房产局提交维修基金申请,用以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相当于也是你们业主集体“付钱”)。
热心网友 未知组 用户来自于: 北京市
2026-01-14 13:28
一、如果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里没有这个要求,则开发商的要求不合理,可以拒绝。 二、收房注意事项: 1、业主购买是期房的,应交付自住宅交付使用之日(按住宅局签发的住宅使用许可证为准)起至办理入户手续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付款; 2、业主购买现房的,应交付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理入户手续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预付款; 3、业主入户后,预付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4、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住宅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目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入户时不需要再交付装修押金; 5、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6、其他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办收费的应经物价部门认可。业主在交费时,可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验看代办委托的物价部门认可的有关证明;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房屋添置的任何设施(包括每幢住宅的防盗门),应按规定计入房屋转让总价格中,不应在业主入户时,另增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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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14 15:17
更新时间
2026-01-1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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